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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AS 資訊安全工程師|法規遵循・智慧財產權與資訊倫理

智慧財產權與資訊倫理:誰的東西、怎麼保護、能不能用

程式碼、品牌、配方、客戶名單都是公司的資產,但法律保護它們的方式完全不同。有的創作完成就自動受保護,有的要申請,有的只有在你自己把它守好時才算數。

著作權、專利、商標、營業秘密怎麼分 軟體授權與開源 copyleft 資訊倫理 PAPA
本頁以我國法規為主,依 2026 年 9 月可查到的條文整理;本頁為學習用途整理,不構成法律意見,實際個案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條文與專業法律意見為準。

💡 先搞懂問題:做出來的東西,要怎麼才不會被拿走

一家公司花兩年寫好網管軟體,離職工程師把原始碼帶去新公司;業務部累積十年的客戶名單與報價,被人整份匯出寄到私人信箱;自家品牌的 Logo 被拿去做釣魚網站。這些東西都有價值,但它們不像電腦或伺服器,被複製之後原本的那份還在,損失卻已經發生。

智慧財產權(Intellectual Property,IP)就是法律為這類「無形成果」設計的保護方式。麻煩的地方在於,它不是一種權利,而是好幾種各有規則的權利:著作權保護創作的表達,專利保護技術構想,商標保護讓消費者認出來源的標識,營業秘密保護公司刻意不公開的資訊。取得方式不同,保護多久不同,會不會被侵害的判斷也不同。組織如果搞錯,就可能以為自己受保護、其實沒有,或以為自己可以用、其實已經侵權。

一個比喻:一家手搖飲店的五樣寶貝

想像你開了一家叫「茶語研究所」的手搖飲店。招牌上的店名與 Logo、菜單上的文案與插圖、自己研發的封口機、鎖在店長電腦裡的茶湯配方,還有讓客人線上點餐的 App,每一樣都是你的心血,但保護它們的方法各不相同。圖 1 把店裡這五樣東西畫出來,點任一樣,看它靠哪一種權利保護。

回到資安,這家店就是任何一個組織:店名 Logo 對應公司的商標,菜單文案與 App 程式碼對應著作權,封口機對應專利,配方對應營業秘密。資安人員最常碰到的是其中兩種:員工安裝未授權軟體(侵害別人的著作權),以及機密資料被帶走(自家的營業秘密)。後者特別值得注意,因為營業秘密要成立,前提就是公司真的做了保密措施,存取控制、保密協定、日誌紀錄這些資安工作本身就是法律上的構成條件。

點圖 1 的任一樣東西

每一格都會說明它受哪一種權利保護、要不要申請,以及對應到公司裡的哪一類資產。

茶 茶語研究所 ① 店名與 Logo ? 琥珀烏龍 55 桂花奶青 60 「一口回甘」 ② 菜單文案插圖 ? ③ 獨家封口機 ? 配方 只給少數人 ④ 茶湯配方 ? 程式碼 +介面 ⑤ 點餐 App ?
圖 1 點店裡的東西,下方的「?」會換成它的保護方式

這個比喻有兩個地方容易讓人誤會。第一,一樣東西常常同時受好幾種權利保護:App 的程式碼有著作權,介面外觀可以申請設計專利,還沒公開的原始碼又可以當作營業秘密。第二,店裡的東西看得見摸得到,但法律保護的其實是背後的資訊或創意,例如封口機受保護的是那個機構設計,不是你店裡那一台機器本身,機器被偷是竊盜,機構被仿造才是專利問題。

還有一類問題,法律不一定管得到。員工看了同事電腦上的私人訊息、系統裡的資料錯了沒人負責、公司決定誰能看哪些資料,這些常常還沒違法,卻已經讓人受傷。資訊倫理(Information Ethics)處理的就是這一塊,本頁最後會用 Mason 的 PAPA 四大議題把它整理起來。

🎮 互動實驗室

五個實驗室各練一個判斷:先分辨東西該受哪一種保護,再檢查營業秘密能不能成立、開源元件用了要不要公開原始碼,接著把資訊倫理的四個議題對上情境,最後算一算著作權什麼時候到期。

實驗室 1:這受哪一種智財保護?

10 張卡片分類

每張卡片是一家網通設備公司或手搖飲店裡的一樣東西。選你覺得「最主要」的保護方式。有些東西同時可以受兩種保護,選到次要但說得通的答案,會得到一半分數與說明。

著作權
專利(發明/新型/設計)
商標
營業秘密

畫面每張卡片判斷完,會放進它最主要的那個櫃子,得分顯示在卡片上方。

實驗室 2:營業秘密三要件檢查器

三道門都要過

業務部有一份客戶名單,記錄每家客戶的採購窗口、歷年成交價與議價底線。要讓它受營業秘密法保護,必須同時通過三道門:秘密性、經濟價值、合理保密措施。調整下面的條件,看資料能走到哪一道門。

① 秘密性:業界一般人知道嗎?
② 經濟價值:是因為保密才有價值嗎?
③ 合理保密措施:公司實際做了哪些事?
① 秘密性 檢查中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② 經濟價值 檢查中 因其秘密性而有實際或潛在價值 ③ 合理保密措施 檢查中 措施強度(示意):0 / 10 尚未判斷
左側的文件圖示會走到它能通過的最後一道門

畫面三道門是「且」的關係:任何一道沒過,文件就停在那裡,結果框不會亮起。措施強度的分數只是示意,法院是依個案情況判斷措施是否合理,沒有固定的計分表。

實驗室 3:開源授權決策樹

要不要公開原始碼

開源軟體(open source)可以免費使用,但不是沒有條件。產品用了開源元件,最常被問的是:我們自己的原始碼要不要跟著公開?先選一個情境,再依序回答問題,決策樹圖會畫出你走的路徑。

先在上方選一個情境。

會交付 GPL/AGPL 是 ① 會交給外部的人嗎? 出貨、上架、提供安裝檔 ② 元件是哪一類授權? 寬鬆、弱或強 copyleft ③ 和自家程式結合 成同一個程式嗎? 只在內部使用 → 通常不必公開 網路服務+AGPL → 要提供原始碼 MIT/BSD/Apache → 保留授權聲明 LGPL/MPL → 公開元件部分 否,彼此獨立 → 交出元件原始碼 結合成同一個作品 → 整體以 GPL 釋出
決策樹為學習用的簡化版,實際以各授權條款全文為準

畫面選好情境後回答問題,決策樹圖會把走過的方框與連線塗成深金色。

實驗室 4:資訊倫理 PAPA 情境配對

9 個情境

1986 年 Richard O. Mason 提出資訊時代的四個倫理議題:隱私權(Privacy)、正確性(Accuracy)、財產權(Property)、存取權(Accessibility),取字首簡稱 PAPA。讀完情境後,直接點四象限圖作答;圖下方那一條是考試常見的誘答選項,也可以點。

P 隱私權 Privacy 資料要不要被看見 配對 0 題 A 正確性 Accuracy 資訊錯了誰負責 配對 0 題 P 財產權 Property 資訊歸誰所有 配對 0 題 A 存取權 Accessibility 什麼條件下能取得 配對 0 題 Availability 可用性(CIA 的一項,不在 PAPA)
點象限作答;虛線框是常見誘答

畫面答對時,該象限的配對數加一並亮起;答錯時,你點的象限會晃一下,正確的象限會亮起。

實驗室 5:著作權保護期間計算器

依著作權法第 30~35 條

著作財產權不是永久的。期間屆滿後,作品進入公共領域(public domain),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。選擇著作類型、輸入年份,看看保護到哪一天、到今天(2026 年 9 月 30 日)是否還在保護中。

時間軸:金色區段是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

畫面時間軸會隨輸入即時重畫,虛線是今天的位置。

計算規則依我國著作權法第 30 條至第 35 條整理,為學習用示意;實際個案(例如共同著作、別名是否眾所周知、外國著作的保護)請以條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。

📘 原理補完:把飲料店換回公司,逐項講清楚

一、著作權:保護表達,不保護想法

依我國著作權法第 10 條,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,不需要申請或登記。這也是它和專利、商標最大的差別。著作權分成兩部分:著作人格權保護作者和作品之間的關係,例如決定是否公開發表、要不要署名、不讓人以歪曲的方式改動內容;著作財產權則是可以拿來交易、授權的經濟權利,例如重製、公開傳輸、改作、散布。

第 5 條列舉的著作類型中包括電腦程式著作,所以原始碼與編譯後的程式都受保護。不過第 10 條之 1 劃了一條界線:著作權只保護「表達」,不及於背後的思想、程序、製程、系統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、發現。換成軟體的語言:別人不能照抄你的程式碼,但可以用自己的寫法實作同樣的演算法。想保護演算法本身,就要考慮專利或營業秘密。

另外,第 9 條列出不能成為著作權標的的東西,例如憲法、法律、命令與公文,標語與通用的符號、名詞、公式、表格,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,以及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。這些資訊本來就應該讓公眾自由使用。

思想、概念、原理、操作方法 不受著作權保護(第 10 條之 1) 表達:程式碼、文件、圖像 創作完成即受保護(第 10 條) 電腦程式也是著作(第 5 條) 第 9 條:不得為著作權標的 憲法、法律、命令、公文 標語、通用符號、名詞、公式、表格 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、考試試題
圖 2 著作權的保護範圍:只有金色框內的「表達」受保護

二、職務上完成的著作歸誰:看是員工還是外包,再看契約

公司最常遇到的問題是:員工或外包廠商寫的程式,著作權到底是誰的?著作權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分成兩種關係處理,而且都允許用契約改變預設結果。圖 3 可以切換關係與契約內容,看權利流向哪一邊。

公司 雇用人 創作者 受雇人(員工) 著作人 享有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重製、改作、散布 出資人仍可以利用該著作(第 12 條第 3 項)
圖 3 箭頭指向權利的歸屬者

實務上最容易出事的是外包:公司付錢請廠商開發系統,合約卻沒寫著作財產權歸屬,結果依第 12 條,財產權留在廠商手上,公司只能「利用」,想自己改版、轉給另一家廠商維護,或拿去賣,都可能卡住。所以委外合約應明訂著作財產權歸屬、原始碼交付與授權範圍,這也是委外與供應商管理要檢查的項目。

三、合理使用:沒有公式,要綜合判斷

著作權法第 44 條到第 63 條列了許多具體的合理使用情形,例如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在合理範圍內引用。第 65 條第 2 項再提供判斷是否合理的四項因素,法院會綜合考量,沒有哪一項單獨決定結果:

  1. 利用的目的及性質:包括是商業目的還是非營利教育目的。非營利比較有利,但不是非營利就一定合理。
  2. 著作的性質:例如事實性的資料和高度創作性的小說、音樂,受保護的強度不同。
  3. 利用的質量及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:引用多少、引用的是不是最精華的部分。
  4.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:你的利用會不會取代原作的銷售。

常見的誤解是「只要標明出處就是合理使用」或「用在教育就沒問題」。標示出處是引用時的義務,不代表利用範圍就合理;把整本教科書掃描上傳給全班,即使是教學用途,也很可能影響原作市場。

四、軟體授權:買到的是使用權,不是軟體本身

付錢買商用軟體,拿到的通常是一份授權(license):在約定的範圍、人數、期間內使用的權利,著作權仍在原廠手上。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,授權分成兩種:非專屬授權是原廠可以同時授權給很多人,一般企業買的軟體授權多屬這類;專屬授權則是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取得類似權利人的地位,連原廠自己在這個範圍內都不能再行使權利,常見於獨家代理。

開源授權也是一種授權,只是條件不同。圖 4 依「使用者要負的義務」由少到多排列:寬鬆型(permissive)授權只要求保留版權與授權聲明;copyleft 型授權則要求你散布衍生作品時,必須用同樣的授權釋出原始碼,讓自由使用的權利一路傳下去,所以常被稱為具有「傳染性」。點圖上任一層看細節。

點圖 4 任一層

每一層會說明代表授權、主要義務,以及企業常見的使用情境。

寬鬆型 MIT・BSD・Apache 2.0 保留聲明即可 弱 copyleft LGPL・MPL 2.0 元件部分要開放 強 copyleft GPL v2・GPL v3 衍生作品整體 GPL 網路 copyleft AGPL v3 網路服務也要開放
圖 4 開源授權光譜:越往下,使用者要負的義務越多

盜版與未授權軟體的風險常被低估。員工自行安裝破解版、授權數量不足(例如買 50 套卻裝了 80 台)、授權到期仍繼續使用,都屬於未經授權的重製或使用。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5 款把「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」視為侵害著作權,換句話說,公司在業務上使用盜版軟體,本身就構成侵權;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也有第 91 條的刑事責任。除了民事賠償與刑責,破解版軟體還常被夾帶惡意程式,本身就是資安事件的入口。組織的管理做法包括:建立軟體資產清冊與授權紀錄、禁止使用者自行安裝、定期盤點安裝數與授權數是否相符。

自家開發則要反過來管理「我們用了誰的東西」:透過軟體組成分析(SCA)與軟體物料清單(SBOM)列出所有第三方元件的版本與授權,在安全軟體開發生命週期中把授權審查放進流程。圖片、文字素材也一樣,常見的創用 CC(Creative Commons)授權會用標示組合說明條件,例如「姓名標示」要註明作者,「非商業性」代表不能拿去做商業用途,「禁止改作」不能修改,「相同方式分享」要求改作後以相同授權釋出。

五、專利、商標與營業秘密:取得方式與保護期間

著作權以外的三種權利,差別主要在「要不要申請」與「保護多久」。圖 5 把期間畫在同一把尺上,表格則逐項比較。

權利保護什麼怎麼取得期間(我國)
著作權創作的表達,含電腦程式創作完成即享有原則上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 50 年
發明專利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,含方法申請、實體審查、核准公告自申請日起 20 年
新型專利物品的形狀、構造或組合申請、形式審查自申請日起 10 年
設計專利物品外觀,含應用於物品的 GUI申請、審查、核准公告自申請日起 15 年
商標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申請註冊,公告後取得自註冊公告日起 10 年,可延展,每次 10 年
營業秘密方法、技術、製程、配方、程式、設計或其他經營資訊不需登記,符合三要件即成立沒有固定期限,秘密性喪失就結束
← 表格可左右滑動 →
著作權 終身+死亡後 50 年 發明專利 申請日起 20 年 設計專利 申請日起 15 年 新型專利 申請日起 10 年 商標 可一再延展 營業秘密 保持秘密就持續保護 0 10 年 20 年
圖 5 保護期間示意(專利從申請日起算,商標從註冊公告日起算)

營業秘密三要件規定在營業秘密法第 2 條:一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(秘密性),二是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,三是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。三者缺一不可。考試常把「洩漏後造成損失」「研發成果歸屬雇用人」「必須向主管機關登記」包裝成要件,這些都不是。

營業秘密法也有刑事責任。第 13 條之 1 處罰以竊取、詐術、擅自重製等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,或取得後進而使用、洩漏,以及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後,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、使用或洩漏等行為,條文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並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,屬告訴乃論;第 13 條之 2 對意圖在外國、大陸地區、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處罰,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。實際適用要看個案事實,本頁不做個案判斷。

一項技術創新 申請專利 當作營業秘密 技術內容要公開 期間內可排除他人 期滿後大家都能用 不公開,做好保密 沒有固定期限 擋不住獨立研發
圖 6 同一項技術,兩條保護路線各有代價

專利與營業秘密怎麼選?專利是一種交換:你把技術公開寫進專利文件,換取一段期間的獨占,這段期間內就算別人是自己獨立想出同樣的技術,也不能實施。營業秘密則不公開、沒有期限,可口可樂配方常被拿來舉例;但它只擋得住「用不正當方法取得」的人,別人自己獨立研發出來,一般並不構成侵害,而且一旦外洩、公開,保護就結束了。

判斷時可以問三個問題:產品上市後別人能不能輕易看出或拆解出技術內容?技術的市場壽命比專利期間長還是短?公司有沒有能力長期把它守住?容易被拆解的機構適合申請專利,製程參數、配方、客戶資料這類外人看不到的資訊,則常選擇營業秘密。後者要靠資訊分類分級、存取控制、保密協定與資料外洩防護(DLP)來撐住「合理保密措施」這一要件。

六、資訊倫理 PAPA:法律還沒管到的地方

資訊倫理是人們使用電腦與網路時應有的態度與行為規範,屬於自律,基本精神是守法、尊重隱私、不盜用他人的智慧財產。1986 年 Richard O. Mason 在〈Four Ethical Issues of the Information Age〉一文中提出四大議題,就是實驗室 4 的四個象限:

  1. 隱私權(Privacy):個人能決定自己的哪些資訊要公開、在什麼條件下揭露給誰。例:公司監控員工電子郵件的範圍。與個資法的關係可參考個資法與 GDPR。
  2. 正確性(Accuracy):誰負責資訊的真實、正確與維護,出錯時誰負責。例:資料庫紀錄錯誤造成當事人損失。
  3. 財產權(Property):資訊歸誰所有,交換時的合理價格是什麼,也就是本頁前半段的智慧財產問題。
  4. 存取權(Accessibility):在什麼條件下、有什麼權利能取得資訊。例:資訊取得的資格與程序、數位落差。
最常見的陷阱:Accessibility(存取權)和 CIA 三要素的 Availability(可用性)英文很像,出處完全不同。PAPA 裡沒有可用性,也沒有機密性、完整性;看到選項出現 Availability、Integrity,就可以直接排除。

本頁為學習用途整理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條文內容依 2026 年 9 月可查到的版本整理,個案適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條文、主管機關解釋及專業法律意見為準。

✅ 自我檢測

六題情境題,選完立即顯示對錯與解析。

🎯 重點整理:考前 30 秒版

  1. 著作權創作完成即享有,不需登記;只保護表達,不保護概念、演算法、操作方法;電腦程式是著作。
  2. 著作財產權期間原則上是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 50 年;法人為著作人,以及攝影、視聽、錄音、表演,是公開發表後 50 年;都算到屆滿當年的 12 月 31 日。
  3. 職務著作沒約定時,員工是著作人、財產權歸公司;外包沒約定時,著作人與財產權都歸受聘人,出資人只能利用,所以委外合約要寫清楚。
  4. 營業秘密三要件:秘密性、經濟價值、合理保密措施,缺一不可;不需登記、沒有固定期限。存取控制、保密協定、日誌就是第三要件的證據。
  5. 專利要申請,自申請日起算:發明 20 年、設計 15 年、新型 10 年;商標自註冊公告起 10 年,可一再延展。
  6. 軟體授權:寬鬆型保留聲明即可;copyleft 在散布衍生作品時要以相同授權提供原始碼,內部使用一般不觸發,AGPL 的網路服務是例外。盜版軟體作營業使用,視為侵害著作權。
  7. PAPA:Privacy、Accuracy、Property、Accessibility。Availability 屬於 CIA,不在 PAPA 裡。